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伎俩可谓是花样翻新,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仅仅是被骗取钱款的人,还有受到利益驱使的帮凶。今天,检察官要向大家介绍一个罪名——帮信罪,这是一个在不经意间就容易犯的罪。为什么这么说呢?先举个例子,2023年10月,岳某某迫于生活压力,在微信群上看到“出租银行卡手机卡,日收入2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信息,于是岳某某就添加了对方的微信,按照对方的要求将自己的一部手机、两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邮寄给对方,结果上线人员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款项42万元,岳某某获利6000元。2024年1月,法院判决岳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法庭上,岳某某深深忏悔,只因自己一时贪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而且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不少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学生群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工具人”。帮信行为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涉“两卡”行为,就是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从而帮助犯罪分子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除了“两卡”行为,还有“跑分”行为,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吸粉”行为则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帮助对象(即“上家”)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使被帮助对象尚未到案、尚未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认定帮信行为人构成犯罪。
那么,涉嫌帮信罪有什么后果呢?《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牢狱之灾”“前科烙印”外,其他方面也会受到不良影响:第一个是影响“个人征信”,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例如,帮信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第二个是“出境受限”,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在检察官办理的帮信案件中发现,大多数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妄想不劳而获,从而成为电诈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在这里,检察官想提醒大家,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