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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警惕“首付购车”骗局
时间:2024-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一诈骗团伙为获取高额利益,设下“首付购车”骗局,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高档汽车并办理分期贷款,随后将车辆开至异地,以低于市场价转卖给二手车行从中谋利,涉案金额20余万元,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魏某受上线指使,通过虚构工作、收入情况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与4S店签订合同,在支付首付款及下户押金后,与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用于支付所购车辆剩余款项,在金融公司向被告人放款后,以办理车辆落户事宜为由,将车辆托运至外地出售。

检察官说法: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让合同对方当事人相信其有合同履约能力,从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处置财物的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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