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提取几笔现金,就能轻松赚取好处费,碰到这种“好差事”,你会心动吗?
【案例分享】
近日,我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张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2年底至2023年初,王某将自己名下一个银行账户提供给上线人员流转违法犯罪资金使用,其间,王某曾多次配合刷脸验证,并从中获利。我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规定。2023年1月,张某等人使用自己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帮助上线人员通过转账等方式流转违法犯罪资金,并从中获利,张某的行为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规定,经法院审理,王某、张某等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提示】
1.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规定,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不向他人出借、出售。
2.找工作、兼职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私信或街边小广告“高薪诚聘”等信息。既不做受害者,也不做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3.日常生活多留意,一旦发现身边有收卡、卖卡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搭建一道防诈“护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