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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躺赚”变“躺枪”——轻信兼职卖卡,反成诈骗帮凶
时间:2025-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兼职广告铺天盖地,诱惑着无数渴望轻松赚钱的年轻人。然而,这些看似简单的“躺平赚钱”机会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主人公小旭因为一时的贪念,不仅失去了辛苦赚来的钱,还触犯了法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故事展开

小旭,一名刚刚大学毕业的年轻人,在酒店从事收银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兼职”群组中看到了一条“保险兼职”招聘信息。对方承诺,只要提供一类银行卡,就能轻松日入百元,无需打卡办公,无需付出劳动。面对如此诱人的条件,小旭心动了。

2023年5月,小旭开始了她的“躺平赚钱”之旅。她按照“经理”的要求,到银行办理了一类银行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和U盾。在办卡过程中,她刻意隐瞒了办卡的真实用途。银行卡到手后,她随即将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邮寄到了外地。就这样,小旭轻松获利了几千元。

起初,小旭也对卖卡行为产生了怀疑,但利益的诱惑、侥幸的心理以及对法律的无知,让她选择了继续。直到有一天,被害人因遭受电信诈骗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被诈骗的钱款被指定要求转入到小旭的银行账户中。本案由此案发,小旭才猛然醒悟,但为时已晚,她已经触犯了法律。

警示与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很可能被用于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涉案人员往往认为自己银行卡中没有可被骗取的钱财,在感觉不可能、不对劲时仍然心存侥幸,殊不知已沦为侵害他人“钱袋子”的工具。

检察官提醒大家:无论何种理由,均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卡。“躺平赚钱”可谓是天方夜谭,最终是猴子捞月欲益反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结尾

小旭的故事是一个警示,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同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法律法规。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但法律的红线却是实实在在的。希望大家能够从小旭的经历中吸取教训,远离非法兼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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