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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贪小便宜吃大亏
时间:2025-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电信诈骗防不胜防,一不留神掉入陷阱!下面我们来听听秦阿姨的故事......

2025年2月,秦某闲来无事在浏览某短视频网站时看到有人声称可以领取扶贫资金,即使秦某也怀疑过此钱来路不明,但是她也想借此挣点小钱。于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与人取得联系,把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并帮助对方将两次转入自己账户的9万元从银行网点取现后按照要求将指定数额的资金汇入对方指定的账户,从中获利1000元。经核查,以上两笔共计9万元系被电信诈骗案的涉案资金。

案发后,秦某主动向被害人退赔了9万元,并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1000元。秦某悔不当初,称自己贪小便宜吃了大亏。近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知不是借口,破除侥幸心理。切勿因“小事”、“小利”轻视法律后果,“间接参与”同样面临严惩。对于可疑的交易,比如来源不明的钱财、异常低价的商品大家都应当提高警惕。做守法的公民,不成为犯罪的最后一环,既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对正义的守护。

普法时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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