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价格“便宜”觉得“划算”,收购来路不明的东西,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因收购赃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将盗窃的30多条香烟低价出售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怀疑其来源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先后两次予以收购,而后以正常市场价售出,王某某对收购赃物供认不讳,并在供述中称其为了便宜,为了赚钱才收购此赃物,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也就是俗称的“收赃”,不仅侵害上游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且妨害刑事追诉活动,对上游案件查办造成困难,无形中助长其他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再次提醒大家,购买及收购物品要通过正规途径,千万不要因贪小便宜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