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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只是“跑腿”也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时间:2025-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全社会反诈骗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犯罪嫌疑人洗钱的手段、方式也在不断更新。近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通过购买香烟流转犯罪资金的案件,上线人员将诈骗所得资金以购买大量香烟的方式将赃款合法化,再将香烟进行转移处理,而那些贪得小便宜,存在侥幸心理的“跑腿”人员便很有可能成为诈骗分子的利用工具,从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回顾】

20256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广东省千里迢迢奔赴北京,上线“浩哥”要求其在北京市指定的烟酒超市将购买的香烟送到指定地点并承诺每天支付好处费150元至200元不等。王某某在明知其运送的香烟可能存在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线指示,在北京市丰台区、东城区的多个烟酒商店将上线购买的价值40余万元的香烟取走并运送到指定地点。经审查,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现王某某已依法被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正当交易在一般情况下,成本与货物本身或者服务本身价值之间必定存在合理性和适配性,成本较高而服务本身价值比较低的行为,一定要谨慎考虑,因贪恋小额好处费,存在侥幸心理,最终换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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