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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名为投资实则诈骗 勿因小利落入骗局
时间:2025-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有些人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以项目合作等名义,让身边人或亲戚朋友进行投资,但投资款到位后,签订的协议却一直得不到履行或者项目根本不存在,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分析】

近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案件中李某拿着虚假的新能源项目合同找到被害人王某,向其夸大项目规模,声称此项目可获利千万元,被害人王某信以为真,并与李某签订所谓的新能源项目合同,先后投资了数百万元,李某收到投资款后,并未将该款项实际投入到约定项目中,而是用于个人花销,购买车辆、黄金饰品等。经调查,李某所宣称的项目并不存在,其以该方式先后诈骗了多名被害人。目前李某已被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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