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莫贪小利出借银行卡、充当“车手”,看似轻松的“快钱”实则是沉重的法网
近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犯罪所得的案件。案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牟取非法利益,驾车跨省帮助收取并转移赃款,最终从“帮手”沦为“阶下囚”。
一、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上线甲某组织犯罪嫌疑人乙某、丙某、丁某,要求三人帮助其买卖U币“取东西”。在明知所取钱款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的犯罪所得后,三人仍答应“帮忙”,并约定获取好处费。
同年5月9日,由甲某驾驶车辆,四人从所在地出发,开启了一场跨省“取现”之旅。他们先后流窜至多个省市,从不同被害人处取走被诈骗的黄金、现金等财物,总价值高达人民币70万元。
在收取上述财物后,四人驾车返回,由甲某将财物交付给上线。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乙某、丙某、丁某三人抓获归案。
二、 诉讼情况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乙某、丙某、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成立,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判处相应刑罚。
三、 检察官提醒
本案虽已审结,但其中折射出的问题值得深思。不少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认为只是提供银行卡、帮忙开开车、取个钱,并未直接实施诈骗,不算大罪。此种想法大错特错:
1. 认清“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帮忙取现”行为,正是上游诈骗犯罪得以完成、赃款得以洗白的关键环节,依法必须严厉打击。
2. 警惕“轻松获利”背后的陷阱。 犯罪分子常常以“高额佣金”“轻松快钱”为诱饵,利用一些人贪图小利、不愿付出劳动的心理,引诱其走上犯罪道路。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不劳而获的“好处”都可能让你付出沉重的代价。
3. 面对诱惑要坚守法律底线。 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对于他人提出的租借、购买银行卡、手机卡或要求帮忙转账、取现等请求,务必问清来源、明确用途。对于来路不明的钱款,坚决不碰、不沾、不帮忙。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打击绝不手软。请广大群众务必增强法治观念,切勿因一时小利,以身试法,让自己的人生蒙上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