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近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东胜辖区内部分大型超市存在多种品牌的转基因食用油与非转基因食用油混放销售、未设置显著标识等问题。由于多数消费者对转基因食用油的标识不仔细查看,超市将转基因食用油与非转基因食用油混放导致消费者容易选错,难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发现该情况后,我院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了磋商。相关行政机关及时督促辖区内大型超市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区,并向经营者和现场消费者普及转基因食用油相关知识。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