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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贪利收赃终陷法 检察警示莫踏雷
时间:2026-0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低价收好物”的诱惑背后,可能藏着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现实中,部分从业者或者个人为赚取差价,明知是盗窃所得仍“欣然”收购,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不仅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更会助长盗窃犯罪的嚣张气焰,危害社会治安稳定。

【案情回顾】

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因收购赃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明知收购的物品是来源不明的赃物,仍在未核实销赃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价收购了涉案未成年人盗窃来的数万元烟酒,再出售给他人赚取高额差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此类“收赃”案件中涉案店主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低价收、高价卖”有利可图,却忽视了来路不明商品背后的法律风险,其行为不仅助长了盗窃等上游犯罪,还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追查。

再生资源回收、二手物品交易等行业从业者,需落实实名登记、来源查验制度,对可疑物品坚决拒收并及时报警。

法治社会容不得“贪小利而失大义”,收购赃物看似“赚差价”,实则“踩雷区”。社会各界应共同抵制购赃行为,坚守底线,斩断犯罪链条,筑牢社会治安防线,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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