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耗的行为。
一、肢体欺凌(显性暴力,最易识别):直接以身体动作伤害、恐吓他人
1.殴打、脚踢、扇耳光、抓咬、推搡、绊倒、拉扯衣物;
2.围堵、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
3.故意冲撞、锁在教室、厕所等封闭空间。
二、语言欺凌(软暴力,高发且隐蔽):用言语侮辱、贬低、恐吓、损伤人格尊严
1.辱骂、人身攻击、当众挖苦嘲讽;
2.起侮辱外号、嘲笑外貌、家境、缺陷;
3.恶意起哄、口头威胁报复;
4.当众诋毁。
三、财物欺凌(侵占、损毁他人物品)
1.强拿硬要零花钱、文具、饰品、手机;
2.故意抢夺、隐匿、撕毁、摔烂书本、校服、电子产品;
3.胁迫受害者定期上交财物。
四、社交关系欺凌(隐形伤害,心理创伤最重):拉拢他人集体孤立、排挤受害者
1.让全班不和受害者说话、组队无视;
2.背后散布谣言,破坏人际关系;
3.组织他人不和受害者玩耍、组队、参加活动;
4.写小纸条集体排挤、故意坐开、分组刻意排斥。
五、网络欺凌(线上霸凌,传播范围广):借助微信、QQ、短视频、班级群实施
1.私发、群发侮辱、威胁文字、表情包;
2.偷拍丑照、视频,恶意公开传播;
3.泄露隐私、家庭信息、造谣诽谤;
4.建群专门嘲讽、评论区网暴;
5.伪造聊天记录抹黑受害者。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新规):校园欺凌纳入治安处罚,殴打、侮辱、勒索可拘留、罚款;未成年人从轻但留有违法记录。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建立欺凌零容忍机制,瞒报、拖延处置相关负责人追责;必须开展反欺凌教育、设置举报渠道。
《民法典》:霸凌造成身心伤害,施暴方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
《刑法》:1.已满16周岁已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涉及学生欺凌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
2.已满14不满16周岁对下列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3.已满12不满14周岁需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伤,整体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4.不满12周岁责令监护人管教,必要时送专门矫治教育。
【温馨提示】
一、欺凌者与被欺凌者的角色往往是互相渗透的,长期被欺凌者为了摆脱这种被欺辱的行为,往往会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力,最终成为欺凌他人的欺凌者,而欺凌者长期享受着这种被他人害怕的心理成就,在没有合适的目标时,其团队内的成员往往又会沦为被欺凌者。
二、坚持对欺凌行为零容忍。被欺凌者及其家长的一次忍耐,往往会让对方误以为家长也无可奈何,便会更加肆无忌惮,尤其在监控无法拍到的校园角落、校园卫生间等隐蔽角落极易发生欺凌事件。如果确有必要,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三、家长正确引导很重要。对于欺凌者,家长不应该总是抱着自家孩子只是玩闹过头的心态而放任不管,应当正式的、严肃的告知其给对方带来的危害及其自己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被欺凌者一定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求助,一时的害怕只会让对方变本加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