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人民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先后两次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但县环境保护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锦屏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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