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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检察 益路前行】邀您共同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
时间:2024-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鄂尔多斯市于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鄂尔多斯养犬管理条例》,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条例中关于文明养犬的一些规定吧。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异味等侵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或者清除;(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四)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五)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六)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七)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八)不得随意弃置犬只尸体;(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笼、配戴嘴套和收紧束犬绳(链)等措施;(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六)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七)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五条: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二)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三)市场、商场、大型超市等营业场所;(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养老院等以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五)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犬已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大家在享受动物朋友带来的愉悦时,可能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会给他人带来困扰甚至是伤害,如果您身边存在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可以及时通过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然后向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上述不文明养犬现象,在此,我们诚邀您和我们共同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建美丽东胜。

我们的电话是0477-8180062,您也可以通过关注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我们的小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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