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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努力提升工作水平——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考察学习报告
时间:2018-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学习借鉴先进、突破发展瓶颈,不断提高我院侦查监督工作水平,2017年12月8日,侦查监督部按照院党组的指示,邀请市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人参加,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3名业务骨干组成考察学习组,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考察学习。

通过认真看、仔细听、虚心问,重点对海淀区检察院的派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司法责任制落实及两法衔接等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现将考察学习情况报告如下:

海淀区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共7人(检察长空),另配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1人。全院在编干警338人(不含已转隶人员),其中,检察人员308人,占总人数95.4%,研究生学历干警(含博士8人)173人,占总人数53.6%,全院平均年龄34.53岁。

海淀区院改革后共设置19个部门,根据检察业务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将机构分为四类:司法办案机构、检察监督机构、综合业务机构、综合管理机构。根据上述机构设置原则,将审查逮捕部和侦查监督部设置为2个独立部门,分别行使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其中审查逮捕部共34人(其中员额检察官13人,截止11月底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20件),侦查监督部共16人(其中员额检察官5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北京检察系统作为试点地区,在全国率先将审查逮捕和侦查监督设置为2个独立部门,分别专司审查逮捕职能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海淀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设置4个专业的办案组,分别为2个普通刑事案件办案组、两法衔接办案组和派驻公安检察组,其中派驻公安检察组实行每3个月轮岗制。派驻组由1名员额检察官带领1名司法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常驻,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并采取相应办案措施。两法衔接办案组由1名员额检察官带领2名辅助人员专门负责两法衔接工作,如审查信息共享平台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对辖区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实地走访,审查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等。其他2个普通刑事案件办案组负责本院审查逮捕部、公诉部等其他业务部门移送的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传统的审查逮捕与侦查监督合一的工作模式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但是仅通过书面审查发现的线索有限,监督手段滞后对违法结果无法逆转,并且受审查逮捕7天期限的制约无法开展详细的调查核实,导致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水平不高的结果。海淀区检察院这一专业化的办案组织探索,对于工作规律的把握、众多相关部门的协调、统一标准的形成具有显著成效,有利于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实效性。

海淀检察院确立了“智慧监督”的理念,重视信息技术在侦查监督活动中的充分应用和延续性创新。为强化侦查监督工作,延伸监督触角,在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海淀院成立了海淀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监察室,是全国首创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的工作模式。

该模式建立在公安机关自身资源整合的基础之上,海淀公安分局建立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可同时对90人进行审讯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派驻检察室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平台的便利条件履行监督职责。

首先,公安机关办理所有案件的全部程序,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从入区、信息采集、物品保管、人身检查、候问区到讯问询问,全部都是在执法办案中心来完成。全部程序不仅置于公安机关内部监控,同时接受检察院派驻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官的监督,检察官对侦查活动中轻微执法瑕疵当即提出口头纠正;对相对较轻的程序违法行为制发检察建议;对侦查执法取证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侦查活动违法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作刑事处理。这一做法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由改革前的书面监督,转变至实时实地巡查监督;将改革前的事后监督向一线办案延伸,节约审查逮捕程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

其次,将检察机关办案系统嵌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平台,实现智慧监督、智慧查询、信息共享。派驻检察室拥有公安机关分管副局长办案信息平台权限,可以随时登陆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平台,查阅1个月之内所有案件的办案进度及文书、笔录制作、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机关刑拘未报捕、未移送起诉及强制措施采取不当等执法不规范问题。

海淀区检察院两法衔接制度完善,制定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信息报备和共享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注重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进检企合作机制。

第一,成立以海淀区区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对于重点工作及时召开联席推进会。研究制定《北京市海淀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海淀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海淀区农产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相关制度,为53个成员单位梳理制定了《行政执法涉刑职权执行手册》,统一了行政与刑事移送标准,制作《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商请协助涵》、《“两法衔接”案件办理情况通报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抄备涵》等文书,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同时抄备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实行同步审查、同步监督。

第二,注重走访排查,两法衔接办案工作组定期走访辖区行政执法单位,通过查阅信息平台,及时发现以罚代刑线索。充分利用舆论监督,拓宽线索来源。侦查监督部门设置舆情观察员,与当地媒体建立舆情信息工作联动机制,利用《舆情信息快报》发现线索,同时充分利用本地区报纸、电视、微信平台等媒体渠道,通过与主流媒体合作共建,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发现民生领域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实现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第三,注重横向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办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将两法衔接成员单位信息录入情况纳入成员单位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定期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各单位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梳理问题清单,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四,建立检企合作机制,例如,与阿里巴巴建立案件办理绿色通道,针对网络售假开展专项活动。

海淀区检察院对于以下4类案件实行审查逮捕听证制度:(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在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的;(2)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认识存在严重分歧,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相当的抗辩证据的;(3)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舆论压力大的;(4)需要做刑事和解工作,有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针对上述案件,海淀院审查逮捕部作为逮捕适用的中立审查者,主动组织听证程序进行公开审查,或者辩护人认为案件需要公开审查可以向审查逮捕部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审查逮捕部启动听证程序。参与听证的人员范围根据具体案情而灵活掌握,必要时会邀请法学专家或人民监督员出席。案件通过公开审查减少了信访风险,同时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今后工作思路

1.探索建立派驻东胜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检察室。因东胜区公安分局目前尚无北京市公安系统规模的执法办案中心,因此无法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全方位无死角同步实时监督。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派驻检察室设置在法制大队,有利于实现同步审查,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坚持“引导不干预、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的监督原则,做到沟通与监督并重、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主要围绕公安机关办案中立案、撤案、非法取证、羁押性强制措施、扣押、冻结、查封涉案款物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通过查阅受案、立案纪录、案件卷宗,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登录公安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监督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线索的处理情况和刑事案件的办理,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工作建议。同时,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定期通报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着手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疏通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的知情渠道。

2.借鉴海淀区检察院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一是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定期开展走访排查工作;积极协调区委将成员单位“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录入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引起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项工作的重视。二是为辖区行政执法单位梳理制定《行政执法涉刑职权执行手册》,统一行政与刑事移送标准,制作《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商请协助涵》、《“两法衔接”案件办理情况通报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抄备涵》等文书,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同时抄备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实行同步审查、同步监督。三是与当地主流媒体合作共建信息共享机制,破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及时掌握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实现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并准确掌控舆论导向。

3.构建审查逮捕公开审查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审查逮捕诉讼化是高检院今后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但目前全市尚未开展该项工作。由于批捕后的事实、证据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不起诉或被法院宣告无罪,从而发生错捕的现象。公开审查制度不仅可以保障检察官同时听取侦查、辩护两方面的意见,可以更好的保障审查逮捕的质量,也平衡了公安、犯罪嫌疑人双方在批捕环节诉讼权利,有利于刑事错案的程序防范和纠正。同时有利于增强逮捕的透明度,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引导舆论导向,消除信访隐患。

当前的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着“一劳永逸”现象。侦查机关“以捕代侦”观念根深蒂固,对于批捕的案件怠于侦查,提请批捕阶段的证据与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往往没有实质变化;而检察机关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证据审查规则和意识、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羁押持续进行,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正当程序背离,影响了审查逮捕的质量。因此,对特定范围的案件应当适用公开审查程序,并将适用情况作为检察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以便促进该项工作开展的积极性。同时,要善于运用普通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例如,对于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探索直播方式来实现普法的广泛性和预防的普遍性。

4. 加大“智慧侦监”建设推进力度。探索构建同时融合“两法衔接”信息查询平台、侦查监督信息平台及检察业务统一应用平台为一体的“广东智慧侦监”模式的智能办案系统。同时探索建立侦查监督与监察委员会线索移送的绿色通道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优势,构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业的大监督环境。目前,侦监部已根据高检院《关于推进智慧侦监试点单位的通知》精神,积极探索“智慧+侦查监督”的实现路径,并将该项目申报为高检院的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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